女职工劳动保护(2021年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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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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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女职工劳动保护,2021年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是由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
具体来说,该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市、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工作。
工会、妇联组织依照其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服务工作,支持和帮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有权要求其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以上就是2021年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一些关键信息,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相关文件或咨询当地政府相关部门。
2. 贵州省女职工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3. 甘肃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有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和岗位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也不得随意提高招收条件。
第四条 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
第五条 各单位应确定专门的机构或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并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做好女职工的安全卫生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第六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以下劳动: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五)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七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及长久站立、行走劳动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其所在单位应酌情给予照顾。
第八条 对已婚未孕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
(一)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二)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三)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第九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劳动: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巳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作雌酚生产的作业;
(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四)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五)《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六)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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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女职工劳动保护,2021年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是由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
具体来说,该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市、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工作。
工会、妇联组织依照其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服务工作,支持和帮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有权要求其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以上就是2021年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一些关键信息,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相关文件或咨询当地政府相关部门。
2. 贵州省女职工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3. 甘肃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有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和岗位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也不得随意提高招收条件。
第四条 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
第五条 各单位应确定专门的机构或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并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做好女职工的安全卫生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第六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以下劳动: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五)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七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及长久站立、行走劳动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其所在单位应酌情给予照顾。
第八条 对已婚未孕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
(一)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二)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三)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第九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劳动: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巳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作雌酚生产的作业;
(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四)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五)《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六)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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