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景观设计规范(消防通道园林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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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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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园林景观设计规范,消防通道园林设计规范?
消防车道是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被困人员疏散的通道,住宅小区来说,从室内到地面的楼梯,小区内到外面公路的道路都属于消防通道。
如何在不违反消防规定的基础上对消防车道周边的景观进行设计,从而提升小区的一个整体品质。
1:设计基本要求 1、消防车道不应小于4m宽,转弯半径内径12m,外径16m。消防车道最大坡度8%。
2、高层民用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民用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m,消防车道上空4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x15m,大型回车场不宜小于18mx18m,消防登高面不小于8mx15m。
2:设计控制要点
1、位于地库顶板上的消防通行区域应核算加强结构配筋,若调整超出加强范围,需重新验算荷载或重新配筋。
2、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应更改,可采用设置平道牙铺设隐形路面解决。
3、消防回车场轮廓及尺寸各地规定不一。一般常用18mx18m、15mx15m,正方形或四边形(如梯形或其它异形),不应用12mx12m,不宜采用回车道(报建不易通过),不宜采用圆形。
4、主要行车道(含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应随意更改。各地坡度要求可能各不相同,园路人行道等可根据需要调整。
3:设计常见问题
1、私自随意修改消防通道走向,导致消防报建不过,严重时验收不过或造成安全隐患。
2、违反规范要求,在消防通道净宽内设置了影响消防车通行转弯的高出地面的障碍物,例如灯具、园林小品、构筑物等。
3、消防登高面一侧种植高大乔木或影响登高的廊亭灯柱等(一般界定4m以上为高大乔木),导致消防验收不过。
4、消防登高面一侧擅自增加地面停车位。一味追求甲方要求的车位数,导致防火间距不够,且给登高施救带来不便。 景观设计方式
4:回车场地的利用
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可运用卵石和石材相结合,增加了趣味性。放置可移动的小品,不影响将来消防车的通行。
2隐形消防车道的打造
(1)既保证了正常使用消防车道,又改善了平日视觉上的景观效果。
(2)隐形消防车道上布置曲线优美的园路,效果美观。
(3)用草坪预留出隐形消防道,但是空间过于拘泥于形式,效果呆板。
(4)采用植草砖铺设隐形消防车道,即使没有辗压也无法长成自然草坪形态,效果难把控需慎用。
(5)隐蔽式车道,在4m幅宽的消防车道内种植不妨碍消防车通过的草坪、花卉。
(6)在4m幅宽的消防车道内种植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草坪、花卉。
(7)植草格作为隐形消防车道的设计,覆绿率可达95%以上,重量轻,易于安装,维护方便,车行人走都安全。
2.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和珍惜城市绿地,改善生态、生活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财政、公安交管、林业、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把城市园林绿化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对园林绿化的投入。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费用。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参与城市绿地的管理和养护。
第六条 鼓励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创建花园式单位、居住区。
市人民政府对达到标准的给予命名和表彰。
第七条 市、县(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城市绿线划定后,应建立绿线管理档案,由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比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二)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改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改建前绿地率已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四)城市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五)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的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六)旧城改造区可在本条(二)、(三)、(四)项规定的标准上降低百分之五。
本条第(二)、(三)、(五)项除应达到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比率外,其中乔木、灌木占绿化用地面积的比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乔木胸径不得低于十厘米。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绿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绿地按其设计中可用于绿化的实际用地计算,但距建筑外墙一点五米和道路边线一米以内的占地除外;
(二)道路绿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
(三)乔木株行距在六乘六米以下的计算为绿地面积;
(四)孤植乔木每株按一平方米计算为绿地面积;
(五)地下建筑顶面距地表大于一点五米的绿化用地,计算为绿地面积。
第十条 社区公园人均绿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一平方米,居住组团不得低于零点五平方米;
(二)改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人均不得低于一平方米;改建前居住区人均已达到一点五平方米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总平面图批复后,持规划总平面图、绿地布置图、1∶500的绿化种植设计图到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绿地面积,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七日内办理完核准绿地面积手续。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总平面图审查阶段,对建设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标准的,应征求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少建绿地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当年地价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依法应招标投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按批准的绿地面积进行建设,完成园林绿化工程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年度。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及时绿化。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园林绿化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在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到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管理。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园林绿化三级企业资质的,经审查合格后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对申请园林绿化二级企业资质的,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道路绿地、街旁绿地、小区游园、公园、广场、单位庭院、居住区等绿地的管护标准。园林绿化管理责任单位应按照标准进行养护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线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园林绿地,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
第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移植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以下规定权限办结许可手续。
(一)砍伐或移植树木二十株以下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十平方米以下,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砍伐或移植树木二十一至一百株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十一至五百平方米,由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砍伐或移植树木一百零一株以上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百零一平方米以上,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同一单位或个人十二个月内连续申报在同一地点临时占用园林绿地或砍伐、移植树木的,不予批准。
县(市)、矿区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百平方米以下、砍伐或移植树木一百株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权限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经批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绿地补偿费。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不论其所有权归属,均须按管辖范围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费。
砍伐树木的,应向具有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砍伐树木补偿费,同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被砍伐树木所占用绿地补偿费;按“伐一补三”的原则补植树木,对不具备补植树木条件的,交纳三倍砍伐树木补偿费。
移植树木的,由具备绿化资质的企业承担。移植费用由申请单位或个人负担。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所收费用统一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计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已有管线地段新栽植的树木应选择合适的树种,并适时对树木进行修剪,避免因树木正常生长影响城市管线安全。树木对管线安全构成妨碍时,管线管理单位应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修剪。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管线单位,每年对管线与树木交叉地段进行巡视,商定修剪树木方案,并有计划地组织修剪。
第二十二条 因建设需要,砍伐、移植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埋设管线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管线位置图时应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然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管线位置图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砍伐、移植树木补偿费或临时占用绿地费。收取的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补栽补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市古树名木损失补偿鉴定办法,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率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第二个年度内,未完成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未完成绿化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建设单位完成园林绿化工程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 园林技术要考取什么证呢?
大学本科园林专业可以考的证书如下:
景观设计师。花卉园艺师。花艺环境设计师。助理景观设计师。三级花卉园艺师。三级花艺环境设计师。国家权威认证,全国范围通用,升值潜力最大。园林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生态学、园林植物、观赏园艺、园林设计、园林建筑、园林工程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绘画及表现技法、规划设计、园林植物栽培繁育及插花艺术等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城镇绿化、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植物造景等规划设计及园林植 物的栽培、繁育及养护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能力。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其对居住条件的要求已由室内环境延伸到了室外环境,也越来越讲究室内外装饰的和谐统一,对外环境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景观建设已经成为城镇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景观设计师的需求日益增多。景观设计师已经被国家劳动部正式认定为我国的新职业之一,规范景观设计职业标准,有利于我国景观建设的发展,同时也将提升我国设计人员的职业素质。4. 园林绿化树木的胸径验收允许有误差吗?
园林绿化树木的胸径验收允许有误差。园林绿化工程苗木验收规范规定:胸径(地径、头径)设计值<10 cm,允许偏差±0.5 cm;胸径(地径、头径)设计值10~20 cm,允许偏差±1 cm;胸径(地径、头径)设计值>20 cm,允许偏差±2 cm。
5. 园林规范中公园的水深不能超过多少?
这个很难给你回答,要看公园的功能定位、面积大校比方说北郊颐和园万寿山,就是人造山,那么高了。建议你多学一下地形在景观设计中的功能作用,地形处理的基本方法,然后针对地形多去一些公园实际考察借鉴一下,你会心中有数的。
6. 幼儿园护栏设计有什么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7. 园林绿化标准规范?
1、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2016年10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城〔2016〕235号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该《标准》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国家园林城镇标准、相关指标解释5部分。
2、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2013-07-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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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园林景观设计规范,消防通道园林设计规范?
消防车道是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被困人员疏散的通道,住宅小区来说,从室内到地面的楼梯,小区内到外面公路的道路都属于消防通道。
如何在不违反消防规定的基础上对消防车道周边的景观进行设计,从而提升小区的一个整体品质。
1:设计基本要求 1、消防车道不应小于4m宽,转弯半径内径12m,外径16m。消防车道最大坡度8%。
2、高层民用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民用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m,消防车道上空4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x15m,大型回车场不宜小于18mx18m,消防登高面不小于8mx15m。
2:设计控制要点
1、位于地库顶板上的消防通行区域应核算加强结构配筋,若调整超出加强范围,需重新验算荷载或重新配筋。
2、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应更改,可采用设置平道牙铺设隐形路面解决。
3、消防回车场轮廓及尺寸各地规定不一。一般常用18mx18m、15mx15m,正方形或四边形(如梯形或其它异形),不应用12mx12m,不宜采用回车道(报建不易通过),不宜采用圆形。
4、主要行车道(含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应随意更改。各地坡度要求可能各不相同,园路人行道等可根据需要调整。
3:设计常见问题
1、私自随意修改消防通道走向,导致消防报建不过,严重时验收不过或造成安全隐患。
2、违反规范要求,在消防通道净宽内设置了影响消防车通行转弯的高出地面的障碍物,例如灯具、园林小品、构筑物等。
3、消防登高面一侧种植高大乔木或影响登高的廊亭灯柱等(一般界定4m以上为高大乔木),导致消防验收不过。
4、消防登高面一侧擅自增加地面停车位。一味追求甲方要求的车位数,导致防火间距不够,且给登高施救带来不便。 景观设计方式
4:回车场地的利用
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可运用卵石和石材相结合,增加了趣味性。放置可移动的小品,不影响将来消防车的通行。
2隐形消防车道的打造
(1)既保证了正常使用消防车道,又改善了平日视觉上的景观效果。
(2)隐形消防车道上布置曲线优美的园路,效果美观。
(3)用草坪预留出隐形消防道,但是空间过于拘泥于形式,效果呆板。
(4)采用植草砖铺设隐形消防车道,即使没有辗压也无法长成自然草坪形态,效果难把控需慎用。
(5)隐蔽式车道,在4m幅宽的消防车道内种植不妨碍消防车通过的草坪、花卉。
(6)在4m幅宽的消防车道内种植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草坪、花卉。
(7)植草格作为隐形消防车道的设计,覆绿率可达95%以上,重量轻,易于安装,维护方便,车行人走都安全。
2.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和珍惜城市绿地,改善生态、生活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财政、公安交管、林业、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把城市园林绿化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对园林绿化的投入。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费用。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参与城市绿地的管理和养护。
第六条 鼓励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创建花园式单位、居住区。
市人民政府对达到标准的给予命名和表彰。
第七条 市、县(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城市绿线划定后,应建立绿线管理档案,由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比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二)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改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改建前绿地率已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四)城市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五)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的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六)旧城改造区可在本条(二)、(三)、(四)项规定的标准上降低百分之五。
本条第(二)、(三)、(五)项除应达到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比率外,其中乔木、灌木占绿化用地面积的比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乔木胸径不得低于十厘米。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绿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绿地按其设计中可用于绿化的实际用地计算,但距建筑外墙一点五米和道路边线一米以内的占地除外;
(二)道路绿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
(三)乔木株行距在六乘六米以下的计算为绿地面积;
(四)孤植乔木每株按一平方米计算为绿地面积;
(五)地下建筑顶面距地表大于一点五米的绿化用地,计算为绿地面积。
第十条 社区公园人均绿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一平方米,居住组团不得低于零点五平方米;
(二)改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人均不得低于一平方米;改建前居住区人均已达到一点五平方米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总平面图批复后,持规划总平面图、绿地布置图、1∶500的绿化种植设计图到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绿地面积,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七日内办理完核准绿地面积手续。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总平面图审查阶段,对建设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标准的,应征求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少建绿地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当年地价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依法应招标投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按批准的绿地面积进行建设,完成园林绿化工程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年度。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及时绿化。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园林绿化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在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到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管理。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园林绿化三级企业资质的,经审查合格后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对申请园林绿化二级企业资质的,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道路绿地、街旁绿地、小区游园、公园、广场、单位庭院、居住区等绿地的管护标准。园林绿化管理责任单位应按照标准进行养护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线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园林绿地,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
第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移植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以下规定权限办结许可手续。
(一)砍伐或移植树木二十株以下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十平方米以下,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砍伐或移植树木二十一至一百株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十一至五百平方米,由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砍伐或移植树木一百零一株以上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百零一平方米以上,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同一单位或个人十二个月内连续申报在同一地点临时占用园林绿地或砍伐、移植树木的,不予批准。
县(市)、矿区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百平方米以下、砍伐或移植树木一百株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权限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经批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绿地补偿费。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不论其所有权归属,均须按管辖范围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费。
砍伐树木的,应向具有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砍伐树木补偿费,同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被砍伐树木所占用绿地补偿费;按“伐一补三”的原则补植树木,对不具备补植树木条件的,交纳三倍砍伐树木补偿费。
移植树木的,由具备绿化资质的企业承担。移植费用由申请单位或个人负担。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所收费用统一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计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已有管线地段新栽植的树木应选择合适的树种,并适时对树木进行修剪,避免因树木正常生长影响城市管线安全。树木对管线安全构成妨碍时,管线管理单位应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修剪。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管线单位,每年对管线与树木交叉地段进行巡视,商定修剪树木方案,并有计划地组织修剪。
第二十二条 因建设需要,砍伐、移植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埋设管线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管线位置图时应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然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管线位置图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砍伐、移植树木补偿费或临时占用绿地费。收取的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补栽补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市古树名木损失补偿鉴定办法,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率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第二个年度内,未完成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未完成绿化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建设单位完成园林绿化工程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 园林技术要考取什么证呢?
大学本科园林专业可以考的证书如下:
景观设计师。花卉园艺师。花艺环境设计师。助理景观设计师。三级花卉园艺师。三级花艺环境设计师。国家权威认证,全国范围通用,升值潜力最大。园林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生态学、园林植物、观赏园艺、园林设计、园林建筑、园林工程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绘画及表现技法、规划设计、园林植物栽培繁育及插花艺术等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城镇绿化、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植物造景等规划设计及园林植 物的栽培、繁育及养护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能力。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其对居住条件的要求已由室内环境延伸到了室外环境,也越来越讲究室内外装饰的和谐统一,对外环境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景观建设已经成为城镇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景观设计师的需求日益增多。景观设计师已经被国家劳动部正式认定为我国的新职业之一,规范景观设计职业标准,有利于我国景观建设的发展,同时也将提升我国设计人员的职业素质。4. 园林绿化树木的胸径验收允许有误差吗?
园林绿化树木的胸径验收允许有误差。园林绿化工程苗木验收规范规定:胸径(地径、头径)设计值<10 cm,允许偏差±0.5 cm;胸径(地径、头径)设计值10~20 cm,允许偏差±1 cm;胸径(地径、头径)设计值>20 cm,允许偏差±2 cm。
5. 园林规范中公园的水深不能超过多少?
这个很难给你回答,要看公园的功能定位、面积大校比方说北郊颐和园万寿山,就是人造山,那么高了。建议你多学一下地形在景观设计中的功能作用,地形处理的基本方法,然后针对地形多去一些公园实际考察借鉴一下,你会心中有数的。
6. 幼儿园护栏设计有什么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7. 园林绿化标准规范?
1、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2016年10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城〔2016〕235号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该《标准》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国家园林城镇标准、相关指标解释5部分。
2、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2013-07-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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